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附民,351,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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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張文龍
被 告 黃聖哲
上列當事人因105 年度簡字第658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聖哲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326 號案件審理,故原告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再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起訴或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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