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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霈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霈婷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吳霈婷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包括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73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27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2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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