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221,2016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萬喜
被 告 廖秋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萬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萬喜因被告廖秋松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年刑保字第9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秋松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廖萬喜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104 年5 月13日104 年刑保字第95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在卷可考。

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具保人廖萬喜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新北地檢署通知4 紙、送達證書4 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執字第8001號拘票暨報告書2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2 份附卷可參。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