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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適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適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適廣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16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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