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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誣告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國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誣告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5 年9 月8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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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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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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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誣告罪 │妨害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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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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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4月 │處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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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1.07.03 │101.12.08-10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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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6394號 │102 年度偵字第95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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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56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實├──┼──────────────┼───────────────┤
│審│判決│104年 1月30日 │105 年 6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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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4年 1月30日 │105 年 8月 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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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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