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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永存
受 刑 人 陳政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陳永存因受刑人陳政旭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7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88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影本暨送達證書影本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份、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完整矯正簡表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上開通知、執行送達暨拘提業已就具保人及被告之住所為合法通知、送達暨拘提,及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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