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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憲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憲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憲東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7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民國101 年12月22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其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年1 月又4 日未執行;
又因再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由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6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
經與上揭殘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8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7 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9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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