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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文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6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邱文賓前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37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8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③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3 月29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共12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7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94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共2 罪)確定;
前揭①至④案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自100 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起算日為101 年5 月10日)。
嗣受刑人於105 年10月7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8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6 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73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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