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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輝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輝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18號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自98年2 月3 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 年4 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2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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