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62,2016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介國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介國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介國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刑期4 年8 月確定。

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45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