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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智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羅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智明前於:㈠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0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 月確定;
㈡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
㈢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月確定;
㈣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8 月27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545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0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45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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