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487,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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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哲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哲興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52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3 年2 月22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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