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翊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翊馨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載。
二、本件被告王翊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55號),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105年10月2日通緝到案,經本院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
三、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本案被告歷經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坦承全部犯行,本案並已於10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本院認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