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541,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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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宏文(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9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 罪)、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1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確定。

(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5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2 年5 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3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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