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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世能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世能有下列科刑紀錄:㈠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㈡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8月確定;
㈢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8 月確定;
上開全部罪刑,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3月2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7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2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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