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700,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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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嘉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嘉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嘉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08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30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現在監獄接續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4 年2 月12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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