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739,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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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鴻章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靜怡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鴻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蔡鴻章因受刑人即被告林靜怡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蔡鴻章因被告林靜怡詐欺案件,經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查。

參以聲請人已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合法通知具保人遵期通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考,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

揆諸首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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