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俊緯
被 告 張欹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俊緯因被告張欹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
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李俊緯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國庫存款收款書上所記載之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5樓之1 」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1 紙、送達執行傳票證書2 紙、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 紙在卷可佐。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
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