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瑞如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如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瑞如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176 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
上述徒刑自104 年10月6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8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7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79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