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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元誠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元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元誠因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元誠(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48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3 月、2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 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撤緩字第151 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
(二)另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9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2 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3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 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538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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