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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志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志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志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志煌(一)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9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1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3 月(共8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
(二)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4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5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1 年5 月3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46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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