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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傑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傑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傑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4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
(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6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5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確定,上開三案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4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3 年4 月28日入監執行上揭有期徒刑3 年4 月,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7 月20日,今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52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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