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878,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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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樹旺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樹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樹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樹旺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3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

㈡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3 年5 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4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52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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