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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辰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0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5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李嘉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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