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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國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游國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㈠①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②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③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5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前開①至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
㈡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 年3 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252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9 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8 月1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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