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881,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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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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