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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偉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偉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温偉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4號、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87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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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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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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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
├─────┼───────┼───────┤
│犯罪日期(│104 年9 月11日│105 年2 月5 日│
│民國) │20時許 │晚間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105 年度毒偵字│
│ │ │第2085號 │第2444號 │
├──┼──┼───────┼───────┤
│最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後 │ │院 │院 │
│事 ├──┼───────┼───────┤
│實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105 年度審訴字│
│審 │ │第24號 │第876 號 │
│ ├──┼───────┼───────┤
│ │判決│105 年2 月17日│105 年6 月27日│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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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院 │ │
│判 ├──┼───────┼───────┤
│決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105 年度上訴字│
│ │ │第24號 │第2219號 │
│ ├──┼───────┼───────┤
│ │確定│105 年3 月14日│105 年9 月19日│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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