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899,2016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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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勝先前於(一)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6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二)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審訴字第470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706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三)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四)於103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3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五)於103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0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二)所示案件,以及上開(三)至(六)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169號裁定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8月確定,於103年7月1日經入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嗣再由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736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廖國勝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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