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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明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明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刑期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 年9 月17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其假釋遭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3 月又6 日未執行;
又因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2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
經與上揭殘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1月7 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9 月8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8 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5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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