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909,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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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家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家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龔家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9年2 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5 年11月7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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