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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陳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否」),有聲請人檢附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 、8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3- 7、9-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同意就前開數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 、8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 、3-7 、9-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宗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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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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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原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9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元折算1日│ │
│ │日(嗣經更定累犯)│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7 月14日22│104 年8 月3 日10│104 年8 月14日19│
│ │時許 │時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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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5241號 │偵字第5715號 │毒偵字第6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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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4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97│
│實│ │2080 號 │2151號 │號 │
│ ├─────┼────────┼────────┼────────┤
│審│判 決日 期│104年12月31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3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審簡第 │104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97│
│決│ │2080號 │2151 號 │號 │
│ ├─────┼────────┼────────┼────────┤
│ │確 定日 期│105年2月15日 │105年3月14日 │105年5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經105 年度聲字第│ │編號3-4 應執行有│
│ │4103號裁定更定其│ │期徒刑1年2月 │
│ │刑為有期徒刑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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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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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原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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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 年8 月14日19│104 年10月21日0 │104 年10月21日0 │
│ │時許 │時 │時5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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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033號 │毒偵字第8010號 │毒偵字第80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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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97│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實│ │號 │431號 │431號 │
│ ├─────┼────────┼────────┼────────┤
│審│判 決日 期│105年3月22日 │105年6月14日 │105年6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97│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決│ │號 │431號 │431號 │
│ ├─────┼────────┼────────┼────────┤
│ │確 定日 期│105年5月18日 │105年7月4日 │10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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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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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3-4 應執行有│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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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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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原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9 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9 月12日20│104 年9 月12日上│104 年7 月2 日8 │
│ │時許 │午某時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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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885號 │毒偵字第6885號 │毒偵字第49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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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實│ │302號 │302 號 │1239 號 │
│ ├─────┼────────┼────────┼────────┤
│審│判 決日 期│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4 年度訴字第 │
│決│ │302 號 │302 號 │1239號 │
│ ├─────┼────────┼────────┼────────┤
│ │確 定日 期│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105年7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編號9-10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2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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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原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7 月2 日16│104 年7 月24日9 │ │
│ │時許 │時47分許 │ │
├───────┼────────┼────────┼────────┤
│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4 年度│新北地檢104 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4902號 │偵字第29729號 │ │
├─┬─────┼────────┼────────┼────────┤
│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交訴字第│ │
│實│ │1239 號 │31號 │ │
│ ├─────┼────────┼────────┼────────┤
│審│判 決日 期│105年6月20日 │105年7月29日 │ │
├─┼─────┼────────┼────────┼────────┤
│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交訴字第│ │
│決│ │1239 號 │31 號 │ │
│ ├─────┼────────┼────────┼────────┤
│ │確 定日 期│105年7月28日 │105年8月2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編號9-10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2 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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