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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雄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雄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秀雄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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