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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漢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漢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漢傑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田漢傑(一)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矚訴字第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1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7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6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
(二)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4 年6 月2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1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1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5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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