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4976,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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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祥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64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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