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智豪
被 告 林慧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智豪因被告林慧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刑保工字第3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蕭智豪因被告林慧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繳交保證金1 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9726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到案接受執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送達證書4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 份、公示送達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5 年8 月22日新北板秘字第1052061633號函各1 份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