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22,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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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群
具 保 人 詹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淑惠因被告李冠群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被告李冠群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 紙、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1 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5 年10月2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532220500 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1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0月31日士檢清執庚105 執更助308 字第37170 號函各1 件、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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