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青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青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青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青宏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76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惟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237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㈡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300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47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受刑人乃於104 年12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所示諸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 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4 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9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嘉 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