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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婉婷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婉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婉婷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張婉婷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共4 罪)、1 年8 月(共3 罪)、1 年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受刑人於104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 年10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0月8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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