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79,2016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英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英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英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英勳有下列科刑紀錄:㈠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確定,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㈡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7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開全部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11月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3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2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