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08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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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 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 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以103年度簡字第9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3年12月11日假釋出監,惟假釋後經撤銷,所餘殘刑30日;

㈡、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揭2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上開㈠所餘殘刑30日及㈡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4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 6年4月11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 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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