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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源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源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源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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