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聲,5287,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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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正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正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正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5 月確定。

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8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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