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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祁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林俊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收受不正利益「3萬5,84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萬5,48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林秉祁本案收受不正利益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萬5,483元,是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收受不正利益「3萬5,843元」之記載,顯係「3萬5,483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呂超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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