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497,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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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凱評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被 告 詹基源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聖葳
選任辯護人 王子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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