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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劉桂萍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賢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吳俊賢因涉犯侵占案件,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發布通緝,嗣於同年10月29日為警逮捕,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侵占罪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母即劉桂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且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被告如能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使其凜於保證金遭沒收之不利益而確保日後到庭進行審理、執行程序,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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