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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漢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漢昇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漢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起裁定予以羈押。
茲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自106 年1 月18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1 月18日105 年執銀字第18378 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6 年1 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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