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緝,10,2016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昱
上列被告因有關傷害案件部分,前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