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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莊碧雲
被 告 鍾侑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刑事案件共同被告鍾馨儀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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