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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元培
被 告 詹世雄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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