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重附民,63,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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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 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羅名威律師
洪舒萍律師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參 加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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